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泄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