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