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八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