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