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