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