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