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