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