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