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