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