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六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