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因私出国政审;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