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因私出国政审;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