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省级网信部门按程序与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报告信息共享:
上线拟人化互动服务,或者增设拟人化互动服务相关功能的;
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拟人化互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注册用户1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万以上的;
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安全风险的;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