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