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