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年)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年) 三、 三、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