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5年) 第五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改革实施方案、重要政策及解释口径、工作计划及部内重要制度等重大事项,由部务会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部内相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 二十二、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 重要文件提交部务会审议前,分管部领导应当召集相关司级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并报请部长审签同意提交部务会审议。 二十四、 部属各单位重大事项必须经司长(主任、局长)办公会或司(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部属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主任(院长、所长、社长、董事长)负责制… 二十五、 部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务会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八、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