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十)

(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同时,将规章中涉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表述均修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对涉及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均由省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