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三、 三、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 (四)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在第五条中增加一项“(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五) 将第六条修改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六) 删去第七条。 (七) 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八)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设立申请书”;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