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十一)

(十一)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