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