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