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被申请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