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