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