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其他适于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