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