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争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
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争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
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