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