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