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