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