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