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