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引用法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被引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