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