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