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