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二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二节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三十条 咽喉部、气管、颈部或者口腔底部等邻近组织的损伤致成严重呼吸困难;上述各部外伤后瘢痕性狭窄致使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颈部血管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或者呼吸困难;颈部损伤后形成颈动脉瘤或者颈动静脉瘘。 第三十二条 颈部损伤后致使一侧颈动脉或者椎动脉血栓形成。 第三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神经,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 第三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使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导管损伤。 第三十六条 咽或者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脓毒败血症。 第三十七条 咽或者食管损伤致其狭窄并伴有梗阻症状。 第三十八条 颈部损伤后,致深部异物残留,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或者有潜在危险。 第三十九条 喉损伤后致不易恢复的失音或者严重嘶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