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④ 第十七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④ 第十七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损伤后,一眼盲; 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