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五章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④ 第十七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八条 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