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分析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质量数据,开展辖区内OPO绩效评估、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