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OPO名单及其服务区域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变更OPO名单或服务区域,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