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二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OPO设置规划,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减少OPO设置数量,逐渐成立全省统一的OPO。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