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三)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