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二十一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 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二) 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三)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