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2016年) 2.

2. 近3年累计主持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大于100例,或肝脏移植手术大于30例,或心脏移植手术大于10例,或肺脏移植手术大于5例,或胰腺、小肠移植手术大于2例;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