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移植活体器官的,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获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系;

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医疗机构方可获取活体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