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