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